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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房产管理局于2007年6月25日作出[洛房政(2007)96号]注销决定,将洛阳水泥厂所持X160577号房屋所有权证予以注销。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洛房政(2007)96号]决定。限你们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60日内到洛阳市房产管理局市场管理科领取注销决定,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河南省建设厅或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公告期满后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洛阳市房产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