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防止拆迁无法可依
据新华社北京8月24日电(记者 邹声文 田雨)为防止物权法实施后我国城市拆迁出现无法可依的状况,全国人大常委会8月24日开始审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授权国务院就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与拆迁补偿先制定行政法规。
今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物权法,法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根据上述条款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城镇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由法律规定。但目前对于城镇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房屋的征收与拆迁的权限和程序尚无法律规定,适用的是国务院2001年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物权法10月1日施行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与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不一致,面临停止执行的问题,城市房屋征收与拆迁工作可能出现无法可依的状况。
为解决这一问题,国务院有关方面经认真研究,建议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在有关征收法律出台前,通过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授权国务院就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与拆迁补偿先制定行政法规。
城乡规划法草案鼓励制定实施乡村规划
据新华社北京8月24日电(记者 田雨 邹声文)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进行二审的城乡规划法草案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指导乡、村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今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城乡规划法进行了一审。有些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财经委和有的地方提出,本法应明确规定,城乡建设应当实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没有制定城乡规划的,不得进行有关建设活动。
还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提出,制定城乡规划法,应遵循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还要充分考虑我国城乡发展很不平衡,区分城乡不同情况,作出符合实际的规定。
据此,法律委员会对法律草案进行了修改,在总则中增加相应条款: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地区;在确定地区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地区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就业促进法草案提出建立失业预警机制
据新华社北京8月24日电(记者 廖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失业,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的就业促进法草案三审稿所增加的新规定。
据了解,在对草案二审稿进行审议时,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为了加强对劳动者的职业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不仅要强调政府的责任,也要规定企业的义务。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研究,在草案三次审议稿增加了“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的规定,并增加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律师法修订草案保留特许律师执业制度
据新华社北京8月24日电(记者 李亚杰)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进行第二次审议的律师法修订草案保留特许律师执业制度,并将有关条款修改为:“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满二十年,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的人员,或者从事金融、知识产权、信息技术等工作满二十年,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法律知识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准予执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修订草案初审稿规定:“曾经从事法律研究、教学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可以准予律师执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明确规定:应对突发事件应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保护公民权益的措施
据新华社北京8月24日电(记者 田雨 邹声文)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有望于8月30日闭会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表决通过。
2007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草案进行了二审。二审时的草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初审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进行了修改,明确规定:应对突发事件应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保护公民权益的措施;发生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的严重突发事件时,国务院可采取必要控制措施;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等等。
民诉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违法限制当事人辩论权利被明确为再审事由
据新华社北京8月24日电(记者 邹声文 田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24日开始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把“违反法律规定,限制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情形明确为应当再审事由。
经过合并、新增和修改,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违反法律规定,限制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原判决、裁定遗漏、超出诉讼请求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草案二审稿同时明确,除上述规定情形外,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其他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反垄断法草案禁止多种垄断行为
据新华社北京8月24日电(记者王宇 魏武)备受关注、酝酿十余年之久的反垄断法草案有望8月底表决通过。
根据24日进行的草案三次审议稿,有望通过的反垄断法将禁止多种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同时,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行为作出明确规定。此外,草案还对涉及外资并购的行为进行了规定。
根据相关规定,这部法律通过后将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