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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9 月 6 日 星期    【打印】  
从尊重犯罪方的人权,到进一步关注被害方的人权,避免其“人财两空”,我国刑事司法正在实现以人为本的第二次回归——
中国刑事司法正走进“被害人时代”
  这是一个特殊群体。他们的名字,叫做犯罪被害人。这一群体,引来了越来越多的社会关注。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最新调研显示,绝大多数暴力罪犯没有经济赔偿能力。绝大多数的被害人在经历了犯罪侵害之痛后,不得不承受“人财两空”的痛苦。

  今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宣布,“研究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是2007年法院的一项重要任务。9月4日,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了解到,这项制度正在山东、浙江、广东等十几个省份的一些城市试点。有关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司法部已调研、论证了一年多,对工作模式形成了初步设想,相关文件正在酝酿起草。

  “空判”之忧

  “白发人送黑发人”,李泽杰大爷心中的伤,永难愈合。

  年近古稀的李大爷,是山东东营市义和镇西北村的农民。2006年4月22日,噩耗传来:儿子在青岛被人捅死。

  令老人家感到欣慰的是,杀人者已被青岛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死缓,还要赔偿李家16万元;令老人家发愁的是,杀人者根本无力赔偿16万元。痛失“顶梁柱”的一家老少四口举债度日,生活艰难。

  像李大爷这样“人财两空”的被害方,不在少数。

  青岛市中级法院调研显示,在近5年来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2300余件判决结案,90%的案件无法执行赔偿。院长邹川宁说,没有得到赔偿的判决实际就是“空判”。

  “人财两空”还可能滋生新一轮的报复犯罪,比如刚刚宣判的韩浪泼硫酸案。

  韩浪本是一名被害人。两年前,她6岁的儿子被同村13岁的小张(化名)掐死。小张被劳教3年,法院判决张家赔偿其15万元。可是,直至泼硫酸案发,韩浪也没有拿到一分钱。张家称家里困难,没钱赔偿。旧恨未消,又添新怨。韩浪将硫酸泼向了小张18岁的姐姐……8月27日,韩浪被北京市房山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3年。

  十余省份“试水”

  2004年,山东的两个中级法院——青岛市中级法院和淄博市中级法院,不约而同地开始试行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成为最早“吃螃蟹”的。

  2004年11月,青岛中院开始试行刑事被害人生活困难救济制度,截至目前,共对60起刑事案件的130名被害人发放救助金133万元。

  淄博中院试行得更早。2004年2月,该市政法委和市中级法院联合发文设立“刑事被害人经济困难救助制度”,3年来,先后有9人共获26万元救助金。

  截至2006年底,浙江全省103个法院全部建立了司法救助基金,总额达4000余万元。

  2007年下半年,广东省高级法院也将实施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副庭长沈亮,全程参与了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调研和相关文件的起草。他说,去年有10个省份的法院开展试点工作,共为378名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亲属发放救助金780.24万元。今年,试点工作扩大到10余个省份。

  “被害人时代”到来

  刑法学专家、武汉大学教授马克昌指出,我国对刑事被害人拟予国家救助,将实现从“被告人时代”向“被害人时代”的转变,标志着“被害人时代”的到来。

  此前,犯罪嫌疑人、罪犯就是“坏人”,“坏人”不值得尊重和保护的思想一度占上风。“被告人时代”的到来,让社会更加公平地看待这一群体,开始给予其人本关怀。

  从尊重犯罪方的人权,到进一步关注被害方的人权,给予其充分救助,我国刑事司法正在实现以人为本的第二次回归——走进“被害人时代”。

  法律专家分析,对刑事被害人的救助有3种途径:私力——由罪犯进行赔偿,往往因其无履行能力,沦为“空判”;社会——由热心人或公益机构捐助,获取常常靠运气;国家——由司法等部门给予专项救助,尽管已有试点,但在制度上仍是空白。

  渐行渐近的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对于因犯罪侵害而陷入生活绝境的被害人及其家庭来说,既是一种来自国家的心灵抚慰,又是看得见、摸得着的经济帮助。

  补偿还是救助

  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经费是关键。在沈亮看来,淄博和青岛的思路,是一个好思路。这两地均本着“取之于案用之于案,虽有政府拨款但又不添负担”的思路,从司法机关上缴国库的罚金、罚款和没收的财产等罚没款项中专项支出。另外,两市还鼓励社会捐助。

  至于目前刑事被害人救助的范围,沈亮认为,应当首先解决“危困状态”的——暴力犯罪造成严重残疾、死亡的刑事被害人及受其赡养、扶养、抚养的近亲属。

  “人财两空”的犯罪被害人,曾经是被遗忘的一群。以国家的名义救助他们,标志着我国对人权的关注和保护,正在向纵深、向细节发展。             (据《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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