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问:我所在的单位因产品结构调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公司准备裁员25人。我们找工会主席反映情况,工会主席说,企业裁员需听取工会的意见,工会不同意企业不能裁。工会主席的说法是否正确?
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左鑫、尤艳艳: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集体协商机制是以工会作为劳动者的代表与用人单位就有关劳动关系的问题,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沟通、平等协商的制度,它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沟通的有效途径。集体协商的内容,不仅包括对已经签订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企业涉及职工利益的规章制度进行制定和修改,也包括职工的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需要裁员2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员。就本案来讲,你单位因生产经营发生困难,需裁员25人,但应遵守法定的程序,充分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履行必要的行政手续后,方可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