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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企业未按规定参加2005年度检验,违反了《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该《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依法吊销以上企业的营业执照。
上述企业即日起应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然后办理注销手续。对以上处罚如有不服者,可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60日内向孟津县人民政府或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书面申请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吊销企业名单见孟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告栏)
孟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