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9月21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505号国务院令,公布《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新华社21日受权发布这一条例。
公布施行这一条例是为了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
条例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
按照条例规定,活动承办者应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应当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对受理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活动场所进行查验,对符合安全条件的,作出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因为对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安全许可已经有专门的行政法规规范,为了使行政法规之间相衔接,条例规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对演出活动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条例中所称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体育比赛活动,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展览、展销等活动,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指出,考虑到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虽然符合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特征,但是已经过相关部门的依法经营许可,其安全问题可以纳入日常公共安全进行管理,不必再作为大型群众性活动进行管理,因此明确了这类活动不适用此条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