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9月25日电 (记者 周婷玉)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5日公布的《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指导意见》指出,当年参加合作医疗但没有享受补偿的农民,可以组织进行一次体检。
同时,指导意见还指出,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参合孕产妇计划内住院分娩给予适当补偿,对病理性产科的住院分娩按疾病住院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包括统筹模式和具体补偿方案。指导意见提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模式目前主要有大病统筹加门诊家庭账户、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和大病统筹三种模式。各地要根据合作医疗基金收支情况,合理确定起付线、封顶线、补偿比例和补偿范围。
指导意见明确,合作医疗基金用于参合农民的医疗费用补偿,应由政府另行安排资金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应列入合作医疗补偿范围。
指导意见强调,当年筹集的合作医疗统筹基金结余一般应不超过15%。实行大病统筹加门诊家庭账户的地区,合作医疗基金主要用于建立大病统筹、门诊家庭账户和风险基金;实行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的地区,合作医疗基金主要用于建立住院统筹、门诊统筹和风险基金;实行大病统筹的地区,合作医疗基金主要用于建立大病统筹基金和风险基金。合作医疗基金不宜再单独设立其他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