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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9 月 30 日 星期    【打印】  
解读洛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之二
居民参保 政府补助
  对于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政府将给予补助。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对我市参保居民,政府每年按不低于人均6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在此基础上,对属于低保对象的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参保所需的家庭缴费部分,政府原则上每年给予人均不低于10元的补助;对其他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参保居民所需家庭缴费部分,政府每年给予人均不低于60元的补助。

  根据《洛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我市18周岁以上的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筹资额为180元,其中个人缴纳120元,财政补助60元。已参加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保险的低保对象的学生和儿童每人每年筹资额为90元,其中个人缴纳20元(个人不缴费),财政补助70元。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每人每年筹资额为90元,个人不缴纳,财政补助90元。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和中小学生)、少年儿童每人每年筹资额为90元,其中个人缴纳30元,财政补助60元。持有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享受城市低保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员,低收入家庭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等困难居民,每人每年筹资额为180元,其中个人缴纳60元,财政补助120元。已参加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保险的低保对象,每人每年筹资额为180元,其中个人缴纳60元(个人不缴费),财政补助120元。参保人员最高支付限额为2万元。

  此外,凡年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的满18周岁的居民,筹资标准为120元,其中个人缴纳60元,财政补助60元,最高支付限额为1.4万元。同时,政府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对职工家属参保缴费给予补助。

  据介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年度实行一次预缴费制,每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为集中办理参保登记和费用缴纳期限。城镇居民办理完参保手续后,按社区通知的缴费时间,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和缴费通知单到指定银行办理,一次性缴清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及医疗保险卡工本费,由指定银行代收代缴。

  新制度启动当年,参保居民凡在规定参保期限内缴费的,从2007年10月1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今后,新参保居民当年缴费,从下年度1月1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居民在保险年度中出国定居、参军、户籍迁出或死亡的,已缴纳的参保费用不办理退费,自行终止保险关系,停止医疗保险待遇。

  城镇居民当年因各种原因未在规定的申报缴费期内参保或续保的,只能于下一年度申报缴费期内办理参保或续保缴费手续。缴费中断两年(含两年)以上不视为缴费年限,其间不享受各种补助,医疗费用自理。《办法》还规定,对缴费中断再次参保缴费的居民实行6个月待遇等待期,其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理。

  《办法》规定,参保居民就业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已连续参加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含本人18周岁以前的缴费年限),按每满3年作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1年年限计算,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而原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为失业,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如再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折算后)与其前后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据介绍,新入校学生每年10月底前办理缴费手续(已参加我市居民医保的除外),首次可缴纳入学当年第四季度和下年度全年医疗保险费。

  对于居民是否可以参加多种医疗保险险种的问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指出,居民只能选择和参加一种医疗保险险种。但因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仅用于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的支出,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还可以再参加其他商业健康保险,如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和医疗救助保险。

  本报记者 温燕 通讯员 李帆 陈维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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