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依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市政府对以往发布现行有效的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对下列7件规章予以废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洛阳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市政府第1号令发布)
理由:已被《洛阳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备案办法(试行)》(洛政〔2006〕62号)所取代。
二、洛阳市道路运输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第12号令发布)
理由:与国务院新出台的《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不一致,待《河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后再重新制定。
三、洛阳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市政府第16号令发布)
理由:已被《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和《〈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所取代。
四、洛阳市乡镇矿山安全生产规定(市政府第30号令发布)
理由:已被《安全生产法》等法规所取代,且调整的对象和执法主体已发生变化。
五、洛阳市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市政府第39号令发布)
理由:将根据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2006年第23号令公布)重新制定。
六、洛阳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市政府第43号令发布)
理由:与建设部新出台的《城市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7号令公布)和《洛阳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若干规定》(市政府第85号令公布)不一致,将重新制定。
七、洛阳市节约能源管理办法(市政府第51号令公布)
理由:与正在制定的《节约能源法》和《河南省节约能源管理条例》不一致,将重新制定。
洛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96号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洛阳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等7件规章的决定》已经2007年10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郭洪昌
2007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