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2006年12月底,房地产开发公司向我交付房屋,按合同约定开发公司应在房屋交付后60天内负责办理好房产证。但开发公司超期1年后才将房产证给我。我可以主张违约金吗?
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
霍明礼、樊仲瑞:张女士提出的问题在购房纠纷中比较有代表性。《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的转让经依法登记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只有及时拿到房产证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房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的,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起纠纷中,你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开发商负责办理房产证,开发商逾期1年才为你申领到房产证,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