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王先生:我和三个朋友出资设立了一家有限公司,其中孙某担任公司董事长,是公司法定代表人。2006年,股东会决定让张某承包公司,承包期为3年,张某每年支付承包金100万元。承包协议签订后,他拿到公司营业执照、公章等。一年后,张某拒绝支付承包金,经其他股东商议后决定由孙某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返还公司营业执照、公章等,并按承包协议承担违约责任。然而,法院以公司提供的起诉材料中法定代表人证明、诉状没有加盖公司公章为由,口头答复不予受理。我们该怎么解决?
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李家栋、张永钢律师:《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司的董事长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但是无论是《民事诉讼法》还是《公司法》,均没有创设针对性的法律制度,来应对此类情形下的诉讼。法院之所以不受理,表面上是说诉讼材料没有加盖公章,实质上是对董事长的行为是否代表了公司意志无法确定。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建议你们再补充两份资料:一是到工商局打印一份公司的工商登记基本信息表,说明你们公司股东构成情况;二是除张某之外的其他股东共同签署一份股东会决议,决定授权孙某代表公司对张某的违约行为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