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洛阳市郊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00)郊法执字第90号)、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05)洛龙法执字第0387号)裁定及通知,原孙旗屯村高胜利宅基地(2001年过户给高秀珍)及房产已执行给丁建,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05)洛龙法执字—1第0387—1号)已驳回高秀珍的执行异议。我局已受理丁建土地登记申请。限高秀珍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将集体土地使用证(洛郊集用(土08)字第002253—1号)交至我局,逾期,我局将按土地登记规定直接办理注销登记,高秀珍持有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废止。
特此公告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土地规划和建设服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