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2008年12月31日电 (记者 张景勇)记者31日从公安部交管局获悉,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后的《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规范了交警执法质量考核评价,并明确要求不得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
为客观公正、科学合理考核评价交警执法工作,工作规范明确了考核评价的重点内容,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警工作职责,结合辖区交通秩序、交通流量情况和交通事故的规律、特点,以及不同岗位管理的难易程度,安排勤务工作,确定任务和目标,开展考核评价工作。同时,进一步强化值日警官与法制员对交警执勤执法工作的监督。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值日警官制度,通过接待群众及时发现交警在执法形象、执法纪律、执法程序、接处警中出现的偏差、失误,随时纠正,使执法监督工作动态化、日常化。要求交警大队设立专职法制员,交警中队应当设立兼职法制员,并对法制员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
核心提示
公安部近日印发了修订后的《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自今日起施行。
无论是执勤执法用语、执勤执法行为举止、着装和装备配备,还是通行秩序管理、违法行为处理、实施交通管制以及执行交通警卫任务、接受群众求助、执勤执法安全防护、执法监督与考核评价……新修订的工作规范都有了具体详细的规定。
执勤用语:不得呵斥讽刺当事人
据新华社北京2008年12月31日电 (记者 张景勇)记者31日从公安部交管局获悉,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后的《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对交通警察执勤执法的语言、语气作出原则规定,要求交警在执勤执法、接受群众求助时应当尊重当事人,对当事人不理解的,应当耐心解释,不得呵斥、讽刺当事人。
为进一步规范交警执勤执法用语,杜绝冷、硬、横的现象,工作规范细化了执勤执法规范用语的规定,要求使用文明、礼貌、规范的语言,语气庄重、平和。同时增加了对当事人提醒:请当事人签字时,要提醒当事人认真阅读法律文书的内容;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后,要提醒驾驶人收好法律文书和证件。
行为举止:杜绝摔扔证件等行为
据新华社北京2008年12月31日电 (记者 张景勇)记者31日从公安部交管局获悉,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后的《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对交警执勤执法行为举止作出具体规定,明确要求交还被核查当事人的相关证件时应当方便接取,杜绝摔、扔证件等不尊重当事人的行为。
工作规范根据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等规定,对交通警察执勤执法行为举止作出具体规定,提出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应当规范行为举止,做到举止端庄、精神饱满,明确了交警执勤执法时的站立、行走、敬礼、手势信号等基本动作,督促交通警察做到站姿端正、行姿稳重、敬礼规范、手势标准。
交警不得强制机动车驾驶人
对求助人提供帮助
据新华社北京2008年12月31日电 (记者 张景勇)记者31日从公安部交管局获悉,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后的《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规定,交警遇到属于《110接处警工作规则》受理范围的群众求助,需要过往机动车提供帮助的,可以指挥机动车驾驶人停车,请其提供帮助,机动车驾驶人拒绝的,不得强制。
交警遇到职责范围以外但如不及时处置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国家财产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求助时,应当做好先期处置,并报请上级通报相关部门或者单位派员到现场处置,在相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处置时,可以予以必要的协助。
扣留车辆:所载货物不得扣留
据新华社北京2008年12月31日电 (记者 张景勇)记者31日从公安部交管局获悉,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后的《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规定,交通警察依法扣留车辆时,不得扣留车辆所载货物,并应当提醒机动车驾驶人妥善处置车辆所载货物。
按照工作规范的规定,当事人无法自行处理或者能够自行处理但拒绝自行处理的,交警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登记货物明细并妥善保管。货物明细应当由交警、机动车驾驶人签名,有见证人的,还应当由见证人签名。机动车驾驶人拒绝签名的,交警应当在货物登记明细上注明。
轻微违法行为:只需口头警告
据新华社北京2008年12月31日电 (记者 张景勇)记者31日从公安部交管局获悉,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后的《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规定,对轻微违法行为,交通警察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纠正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后放行。
工作规范具体规定了适用教育、警告措施的轻微违法行为,明确了认定标准,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可以给予警告、无记分的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后果且违法行为人已经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认定为轻微违法行为。
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轻微违法行为,交警可以通过手机短信、邮寄交通违法提示、通知车辆所属单位等方式,提醒机动车驾驶人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