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标准分别从100万元和180万元降为50万元和80万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新细则已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重点明确了增值税转型改革、混合销售行为、境内营业税应税劳务界定等相关规定,而最值得纳税人关注的就是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降低。
惠及我市2296户纳税人
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其界定标准主要是依照年销售额的大小。依据新的实施细则,其划分标准为:工业类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商业类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上述标准,预计今年我市因标准降低而增加的一般纳税人数量为2296户,占现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数量的30%,今年我市的一般纳税人总量预计将达到9966户。
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改变,大大降低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门槛,也有利于降低相关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因为两者的纳税计算方式有着明显不同。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而小规模纳税人实行“销售额×征收率”的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额,按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小规模纳税人不再区分工业类和商业类,征收率统一降低为3%。
算算能省多少
假如一从事陶制品销售的应纳增值税的商业个体工商户,每年应税销售额为120万元,每月应纳销售额均为10万元,平均每月购进货物8万元。2008年,该商业个体户可以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每个月应纳税额=应税销售额×4%=4000元。按照新实施细则规定,如果该商业个体工商户不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依然要按一般纳税人17%的税率来算,而不能抵扣当期进项税额,那么其2009年1月份应纳税额=应税销售额×17%=17000元;如果该商业个体工商户通过一般纳税人认定后,并取得具有一般纳税人的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2009年1月份应纳税额=应税销售额×17%—买价×17%=3400元,直接省去13600元。可见是否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对其应税税额的大小有着很大的影响。
早申请早受益
按照新的实施细则规定,对于应当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而未办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一般纳税人,除了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和其他个人外,税务部门都将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并不允许上述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市国税局提醒: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建议现行政策下销售额分别在50万元和80万元以上的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应及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准确提供税务资料。
见习记者 李迎博 通讯员 巴成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