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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3 月 26 日 星期    【打印】  
工商总局:食品经营者 须获得流通许可证
  新华社北京3月25日电 (记者 张晓松)记者25日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了解到,我国将建立食品流通许可证制度,食品经营者必须获得相关许可证,方可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工商总局食品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此举旨在贯彻落实刚刚出台的《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准入条件的规定,严把食品市场主体准入关。

  今后,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核发许可证。对食品经营者,坚持先证后照,未依法取得前置审批文件的,不得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在食品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检验照时,发现有关许可证期满的,将要求其提交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新的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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