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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已依法对你单位于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涉税违法问题查结,请你单位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15日内(节假日顺延)到我局领取洛国税稽处〔2009〕269号《税务处理决定书》,洛国税稽罚〔2009〕75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视同送达。
洛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2010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