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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版:洛 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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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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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2 月 10 日 星期    【打印】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2010)洛民五破字第1-5号
  本院根据债务人洛阳君隆鼎源置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于2009年12月18日作出(2010)洛民五破字第1号民事裁定,立案受理了该案,并依法指定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四十五条的规定,本院已在人民法院报刊登申报债权公告,未收到本院通知的债权人应自人民法院报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管理人书面申报债权(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丽春西路99号中泰世纪花城一期一号楼四单元1101室,联系人:李晓蕾,电话:0379-64609153),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人民法院报90日公告期限届满后第三天(节假日顺延)九时在本院第七号审判庭(地址:洛阳新区展览路与望春门街交叉口)召开,望准时参加,并向本院提交身份复印件(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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