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票是选举过程的关键环节。虽然现行选举法规定了无记名投票制度,但在选举实践中,无记名投票并不能完全保证秘密选举。
此次的选举法修正案草案特别规定:“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韩大元说:“这样规定将更有效地保护选民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志,排除外界的不当干预,选择自己满意的候选人,更好地保持选举的公正性与纯洁性。”
同时,草案还进一步规范投票站的设立和选举大会的召开,并加强对流动票箱的管理。
草案规定: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进行选举;选民居住比较集中的,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
袁达毅指出,草案对投票方式进行具体规定,是更加关注选举程序中的技术细节问题的表现,目的是方便选民参加投票选举,更好地保障选民行使选举权利。
此外,草案还完善了代为投票的规定。明确“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这些规定都进一步规范了投票选举细节,更好地保护选民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