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市消费者协会向社会公布2009年度我市消费者投诉十大案例,希望通过典型案例的剖析,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
案例一
【事件回放】李女士两岁的宝宝在高新区某幼儿园入园期间不慎将手划伤,李女士认为伤势较重,决定要讨个说法,但幼儿园只同意支付缝合费、换药费以及营养费。经多次协商无果,李女士投诉到了消协。经调解,由幼儿园一次性赔偿李女士2500元。
【律师点评】张运超律师介绍,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幼儿园作为教育机构,对幼儿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由于幼儿园未尽其保护义务致使幼儿受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二
【事件回放】李某到老城某浴池洗澡,洗完出来时,由于地面较滑又没有防滑设施,李某摔倒,头部受伤,于是找浴池方面讨说法。浴池负责人认为意外滑倒属消费者个人行为,与己无关。经市消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浴池赔偿李某3000元。
【律师点评】张运超律师介绍,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场所,如果未在合理范围内为消费者提供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案例三
【事件回放】消费者庞女士于2009年7月在某商场购买某品牌净水器一台,并于8月份安装。9月6日净水器管脱落跑水,导致消费者新装修的百余平方米新房泡水。事发后,因赔偿款达不成一致,庞女士投诉至市消协。经调解,商家全款退货,同时补偿其地板损失1.25万元。
【律师点评】张运超律师介绍,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案例四
【事件回放】消费者杨某到我市一汽车销售店进行二手车置换。评估的车价得到了杨某的认可,但销售人员称新车需要等20多天才能提货,应先交3000元定金。杨某回去后将该车的相关手续交给店方。其间由于手续繁琐,办理有困难,而且杨某后来又认为该汽车销售店压低其旧车评估价,于是要求退还定金,商家却不同意。经市消协调解,该汽车销售店将杨先生的定车款3000元和相关手续退回。
【律师点评】张运超律师介绍,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在本案中,销售商不能按约定条件给消费者进行车辆置换,汽车销售商违约是明显的,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案例五
【事件回放】消费者郭某2007年7月为儿子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医疗保险,2008年发现儿子患有心脏病,后在北京市某医院为其进行心脏搭桥手术。去年3月,郭某向保险公司提出赔付事宜,该保险公司却以此手术与该保险合同条款不符(即患者手术没有开胸)为由不予赔付。经消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保险公司赔付郭某3万元,双方解除合同。
【律师点评】张运超律师介绍,本案中消费者购买了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重大疾病中包含“心脏搭桥术”。由于目前我国医疗技术的提高,此类手术可以通过不开胸而完成,但仍属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应当予以理赔。
案例六
【事件回放】消费者牛某去年8月在我市某数码城购笔记本电脑一台,使用时发现显示屏出现花屏,要求商家调换。随后商家发来新货,牛某在验收时发现电脑外观有些旧并有划痕,不予接受。数码城却以新电脑外观划痕不属于质量问题为由不再受理。经调解,由数码城为消费者调换一台新电脑。
【律师点评】张运超律师介绍,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换货时,凡属残次产品、不合格产品或者修理过的产品均不得提供给消费者。”
案例七
【事件回放】消费者张某于去年9月在我市一超市购买了一瓶乳制品饮料,当拧开瓶盖时却意外发生爆炸,飞起的瓶盖正好击中了张某的左眼。张某立即到医院进行检查、治疗。后与生产厂家联系均没有得到任何答复,张某无奈投诉到市消协。经调解,厂家分两次为消费者垫付了住院费用5900元,后期赔付仍在进行中。
【律师点评】吕进律师介绍,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案例八
【事件回放】消费者陈某去年10月在我市一营业厅购买某品牌手机一部,11月份发现手机通话时有杂音,影响正常使用,于是将手机送到该品牌售后服务中心检查。11月7日该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结果为:手机杂音为网络音,无毛病。消费者不认可此检测结论,又向中国泰尔手机实验室技术鉴定中心提请鉴定。鉴定报告显示:该GSM移动手机在通话时有杂音现象存在,非用户使用不当所致。由于意见不一,陈某投诉至市消协。经市消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由商家给消费者调换一部同型号新手机,鉴定费260元由商家承担。
【律师点评】张耀显律师介绍,产品经销商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获得质量保障的商品。在本案中,行业权威部门的鉴定报告可信度高,商家应当依此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九
【事件回放】消费者郭某在我市某电暖气商店看到一则广告宣称:该电暖器比空调省电50%,但购买回家使用后发现,该电暖器不仅达不到广告宣传的温度,并且耗电量大。消费者与经销商协商退货不成,于去年12月投诉到市消协。经消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商家承担退货责任。
【律师点评】张永奇律师介绍,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而电暖器经销商销售的商品如果达不到广告中宣传的使用效能,就可能涉嫌虚假宣传,将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十
【事件回放】消费者董某于去年1月与我市某银行签订了社会保险费全部险种代收费协议,4月19日又到该行缴纳了大额医疗保险费,并取得了该行流水号及凭条。4月22日,董某因股骨头坏死症到医院医治,5月份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却不予报销。董某发现,自己被保险内容与当初的凭条不一致,后经调查,该问题是由于银行系统运行有误造成的。经消协调解,该银行按大额医疗保险费赔付标准赔偿消费者1500元。
【律师点评】李忠良律师指出,消费者董某和银行签订了社会保险费全部险种代收费协议,而该行因为其企业内部的过错导致消费者的合同权利无法得到实现,消费者有该行的流水号及凭条为证据,银行应当承担合同过错责任,对消费者进行赔偿。
本报记者 李迎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