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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版:综合·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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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住宅区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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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3 月 12 日 星期    【打印】  
《河南省消防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居民住宅区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演练
  本报讯 (记者 张贵坊)昨日,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的《河南省消防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居民住宅区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演练。

  学校、居民住宅区必须开展消防演练

  依据公布的条例草案,学校、福利院、幼儿园、养老院、医院等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演练。火灾发生时,禁止组织未成年人参加火灾扑救。

  除了学校、医院等公共事业单位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外,条例草案也对小区物业公司在消防宣传教育方面提出了要求: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应组织本单位员工和居民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演练。没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管理的居民住宅区,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负责消防安全教育和指导工作。

  公共娱乐场所、宾馆必须设置防烟面罩等装备

  如果娱乐场所、宾馆发生火灾,移动照明灯具、防烟面罩等辅助逃生装备往往会起到重要作用。在公布的条例草案中,对于这些装备的配备提出了明确要求:公共娱乐场所和宾馆未按照规定配置辅助人员逃生装备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另外,条例草案规定,在具有火灾危险的车间、商场、市场、仓库和娱乐场所内不得设置员工宿舍。违反消防条例设置员工宿舍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同样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大型商场和娱乐场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伍

  一旦发生火灾,消防队伍能否第一时间赶到,对防控减灾将起到至关重要作用。这次公布的条例草案,要求除了消防部门,大型商场、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建立适合自身需要的专职消防队伍,扑救初起火灾,引导人员疏散;成立的专职消防队伍不得充门面、走过场。专职消防队不得擅自撤销;确需撤销或者重建以及增减消防队员数量的,应当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另外,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逃生救助设施。司乘人员应当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在火灾等突发事件发生时及时采取措施并引导乘客疏散。

  请您提出意见和建议

  如果您对《河南省消防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有其他好的意见和建议,可以在3月22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1.登录河南省政府法制网(http://www.hnfz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右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信函寄郑州市纬二路1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法规处

  邮编:450003

  3.电子邮箱:xzfgc@126.com

  4.传真:0371—65506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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