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号为豫CF1872、豫C88991、豫CF1885、豫C51610、豫C51870、豫C23412、豫C24758、豫CF1133、豫C23167、豫C23133、豫CF0175、豫C23530、豫C23562、豫CF0094、豫C23263、豫C23514、豫CF0750、豫CF2006、豫CF1987、豫CF1296、豫CF6016、豫C87608、豫CL8103、豫C88633、豫C23479、豫C90596、豫C23768、豫CF1146、豫CF0315、豫CF1030、豫C28859、豫CF0666、豫CF1892、豫CF5666豫C23533非汝阳县公安局及汝阳县公安交警大队车辆,以上车辆进行的一切活动所造成的后果均与汝阳县公安局及汝阳县公安交警大队无关。
限以上车辆于本声明登报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户口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者,不予办理。一经发现假冒公安机关车辆予以扣留,如以公安机关名义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严惩。
汝阳县公安局
2010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