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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工作推进机制
在抓重点破难题解民忧上有新突破
省党风廉政建设
督导组来洛
开始架梁啦!
全国人大常委会
通过人事任免事项
调整优化资本结构 激发国企内生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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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8 月 30 日 星期    【打印】  
人民调解法获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明年起施行
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民间纠纷调解不收费 调解员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
  综合新华社北京8月28日电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8日下午完成各项议程后,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会。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预备役军官法的决定、人民调解法。国家主席胡锦涛分别签署第三十三号、第三十四号主席令,公布了这两部法律。

  人民调解法明确,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任何费用。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该法律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内容详见第七版)

  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的决定,批准了这一修正案。该修正案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修正案草案审查意见的报告。

  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的决定,批准了这一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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