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杭州9月16日电 (记者 王俊禄)浙江省高院15日委托台州市中院,向浙江首例醉驾案被告人杨曙忠送达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刑事裁定书。
今年6月8日,家住浙江省三门县的杨曙忠因醉酒驾驶宝马车,在繁华街道上冲撞,造成4人死亡、4人轻伤、4人轻微伤及16万余元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杨曙忠向浙江省高院提起上诉,认为其是在醉酒状态下犯罪,与全国同类案件相比,其犯罪情节和危害后果相对较轻,要求从轻处罚。
浙江省高院经审理,对上诉、辩护理由作出评判:一是被告人杨曙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主观心态系间接故意,案发后积极赔偿并获得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二是杨曙忠向公安机关提供他人贩毒的线索,该线索公安机关原先已掌握,故其检举不构成立功。三是被告人杨曙忠所犯罪情节、后果严重,鉴于案发后积极赔偿,并获得了被害人一定程度的谅解,原审的量刑已从轻判处。杨曙忠及其二审辩护人要求再予从轻改判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