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说国家赔偿属于国家层面的救济,列入政府预算,能确保受害人拿到赔偿。但是,凡有错就由国家埋单、放弃对执法者的问责,一来容易滋长执法者的暴力执法倾向,让权力更加肆无忌惮;二来也是对其他纳税人权利的漠视。特别是当前问责板子常常是高举轻放——免职不过是“挪挪窝”,停职不过是暂停提拔,由责任人承担国家赔偿的规定,至少可以在经济上警示执法者,办冤假错案是要付出代价的。
相比较《国家赔偿法》只是笼统地规定应该对责任人进行追偿,缺乏具体的追偿程序、标准、期限、法律责任以及救济程序,使得追偿难以落实,此次送审稿对如何追偿责任人进行了细化,让这一规定具有了可操作性。但倘若联系到现实中有很多冤假错案并不是办案人员的直接过错,而是与背后的某种复杂原因相关,那么如何追偿责任人,操作起来很可能会因人而别。
以赵作海为例,赵在1996年6月被刑拘后,当地检察机关多次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起诉。可是在2002年,商丘市有关部门组织了赵作海案专题研究会后,一切都改变了,赵作海的命运也就由这个“研究会”定调了。表面上看,刑讯逼供的3名警察是直接责任人,但默许、纵容甚至指使他们刑讯逼供的人又该当何责?如此,在追偿国家赔偿时,责任的认定就显得尤为重要。
(大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