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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版:关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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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走稳搬迁“平衡木”?
改“拆迁”为“征收”
新条例突出保障被征收者权益
暴力迫使 被征收人搬迁 可追究刑事责任
被征收人可选货币补偿
或房屋产权调换
征收范围确定后
“违建”不补偿
国有土地房屋 非“公共利益” 不得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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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1 月 24 日 星期    【打印】  
被征收人可选货币补偿
或房屋产权调换
  新华社北京1月22日电 (记者 隋笑飞 陈菲)国务院21日公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条例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条例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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