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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版:社会·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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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3 月 9 日 星期    【打印】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4月1日起实施——
新政给房产中介
套上“金箍”
  本报讯 今年4月1日,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出台的《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将正式实施。《办法》对中介机构的服务和收费标准作了明确规定,有助于从制度上保障二手房买卖双方的利益。

  据了解,即将实施的《办法》中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房地产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以及相关房地产价格等。一项服务可以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和标准,不得混合标价、捆绑标价;对于未予标明的项目,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除了要求中介明码标价,《办法》还对中介的业务流程、合同细则、责任追究、处罚标准、从业人员素质要求和职业道德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办法》规定,房产中介从业人员‘不得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这对行业内普遍存在的赚取差价、协助签订‘阴阳合同’、交易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有力约束。”市房地产管理处有关工作人员说。

  该工作人员表示,《办法》的出台使房产中介公司在业务操作中首次有了明确的全国统一标准,在规范房产中介行业经营行为的同时,为维护消费者权益提供了重要依据,有利于整个中介行业进入良性发展的轨道。

  (戚帅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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