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以下简称《标准》)20日正式实施。我市旅游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标准》有四大亮点。
亮点一:因旅行社原因不能成行,游客最高获赔20%的违约金
昨日,市旅游局行业管理科负责人王秉杰告诉记者,《标准》最大的亮点是旅行社与游客订立合同或收取游客预付旅游费用后,因旅行社原因不能成行的,旅行社应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游客,否则游客最高可获赔20%违约金。
以国内旅游为例,如旅行社出发前7日(含7日)至4日,未通知游客的,要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出发前3日至1日仍未通知的,要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出发当日仍未通知的,要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亮点二:首次提出按违约次数赔偿的概念
王秉杰介绍,《标准》还首次提出按违约次数赔偿的概念。
据了解,按违约次数赔偿的项目主要有三个:一是遗漏无门票景点的,每遗漏一处旅行社需向游客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二是未经游客签字确认,擅自违反合同约定增加购物次数、延长停留时间的,每次向游客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三是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游客购物的,每次向游客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亮点三:擅自转团、拼团要受罚
王秉杰介绍,《标准》实施后,不法旅行社转团、倒团等现象将有所改观。
根据《标准》第五条规定,未经游客同意,擅自转团、拼团的,旅行社应向游客最高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5%的违约金。
此外,《标准》还规定,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与合同约定不符,造成游客经济损失的,旅行社应退还旅游者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并支付同额违约金。
亮点四:在指定购物场所,买到假货可索赔
《标准》明确规定,游客在合同约定的购物场所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的,旅行社应负责挽回或赔偿游客的直接经济损失。旅行社或导游私自兜售商品的,应全额退还游客购物价款。
《标准》还规定,未经游客签字确认,擅自安排合同约定以外的用餐、娱乐、医疗保健、参观等另行付费项目的,旅行社应承担另行付费项目的费用。
记者 武逸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