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近日,市法制局、市工商局和市住建委联合执法,对西工区凯旋路与解放路交叉口某商户的墙体广告牌进行了强制拆除。值得关注的是,在这次执法之前,有关部门专门举行行政执法听证会,听取违建商户申辩,然后依据有关法律程序认定了其违法建筑性质。这是我市管理领域首次行政执法听证会。
巨型广告牌引发群众投诉
2010年10月中旬,市长热线、12319城建热线先后多次接到群众投诉:西工区凯旋路与解放路交叉口某商户的墙体广告很难看,严重影响市容市貌。市住建委在委派市城管监察二大队着手调查时,同时接到市政府督查室的督办通知书,而网上也出现一则“洛阳最牛巨型广告牌”的热帖,呼吁有关部门尽快整治,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什么样的广告会引起市民、网友、政府部门如此高度关注呢?
根据我市2008年制定的《洛阳市城市容貌标准》,执法人员认定,该广告牌设置存在多处不当之处:商家在楼体两侧设置的大小广告牌多达6处,位于楼顶的一处巨幅广告也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最大的一块广告牌高达4.2米,已将二楼窗户全部覆盖,影响其他住户的采光。
执法人员还发现,该商户没有办理任何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有效审批手续。于是,执法人员向该商户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召开行政处罚听证会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下达后,该商户并未按照规定期限整改,执法人员依照程序在商户所属辖区社区工作人员见证下对商户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但该商户拒绝签收,并向市住建委申请举行行政处罚听证会。
2010年11月10日,我市城市管理领域首次行政执法听证会在市住建委举行,除当事人和案件承办人(即执法人员)外,市法制局、部分律师、普通市民等参与听证。
听证会上,该商户委派一名法律志愿者作为代理人对执法人员提出了质疑。他们认为,根据《广告法》规定,工商部门是广告的监督管理部门,因此,该事件的执法主体应该是工商部门,而非城管部门。
对于当事人代理人的申辩,市城市监察管理局认为,《广告法》第六条确实规定:工商管理部门是广告的监督管理部门。但《广告法》第三十二条同时规定: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广告监督管理、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公安等有关部门制定;该条款同时规定,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情形时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因此,建设部门依据《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对户外广告的设置进行监管是合法的。
最后,市规划局、市工商局、市住建委共同认定该商户设置广告为未经审批的违法建筑,应当立即拆除。听证会后,该商户曾签字表示自行拆除广告牌,但却迟迟不进行。于是,三部门联合对违法建筑进行了强制拆除。
在市民诉求中成长的城市管理
在当天的强拆现场,记者随机采访了数位附近居住的市民,不少市民见证了执法人员的执法过程,对这种执法行为表示支持。部分市民认为,能够根据群众的诉求进行执法,并在执法过程中充分考虑违法商户的权益,举行听证会,这种文明执法、透明执法的形式值得推广。
市住建委有关负责人称,顺应市民诉求、实现群众利益最大化,将是城市管理工作的追求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