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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版:综 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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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偃师市府店镇佛光西山进卿石料厂
违法生产行为监管不力问题责任追究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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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5 月 4 日 星期    【打印】  
关于对偃师市府店镇佛光西山进卿石料厂
违法生产行为监管不力问题责任追究情况的通报
  4月11日,洛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偃师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例行检查时发现,偃师市佛光西山进卿石料厂存在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生产、没有按规定采取台阶式开采的问题。偃师市安监局对其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4月26日,洛阳市安监局对该企业暗访时,发现其未予整改,仍在继续生产。

  该企业的持续违法行为,反映出偃师市府店镇党委、政府一些领导干部对法律法规和上级要求重视不够,对违法生产行为监管不力。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激励约束机制的意见(试行)》(洛发〔2010〕22号)、《洛阳市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责过错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洛发〔2007〕47号)、《洛阳市机关工作人员效能告诫暂行规定》(洛办〔2010〕163号)等规定,经研究,决定对相关责任者作出如下处理:

  一、责成府店镇政府向偃师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二、给予府店镇分管副镇长张向阳效能告诫。

  三、给予府店镇负责安全工作的重点办主任侯少辉效能告诫。

  希望各级各单位吸取教训,引以为戒,举一反三,认真履行监管责任,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深入查纠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对违法生产行为及时制止、依法处置,对未认真履行行政责任者严肃处理、促进监管,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平稳。

  洛阳市优化办

  2011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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