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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并已于2011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新增的一项罪名——危险驾驶罪,成为人们讨论的焦点话题。这种罪名是不是被人们俗称为“醉驾入刑”的罪名?我们邀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牛晓萍为您解读危险驾驶罪。
1 啥是危险驾驶罪
“简单理解,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就可以构成危险驾驶罪。”牛晓萍告诉记者,构成这一犯罪的关键包括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和驾驶的方式三个方面,其中驾驶机动车的方式又分为,醉驾和情节恶劣的追逐竞驶两种情况。行为人只要同时满足前两个方面和第三个方面中的任何一种情形,即构成危险驾驶罪。
这一罪名主要包括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和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进行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两种情形。其中,醉酒驾驶的醉酒标准是,行为人每100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80毫克。
“新法出台之前,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和追逐竞驶是一般交通违法行为,即便发生轻微交通事故也不构成犯罪。”牛晓萍介绍,新法出台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和在道路上进行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便直接构成危险驾驶罪。也就是说,行为人在醉酒状态下将车驶上道路的行为和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就是一种犯罪行为。
这里所说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2 《刑法》修改前后有啥不同
让我们先看两个案例:2007年12月13日13时50分许,王军(化名)醉酒后无证驾驶一辆小货车,沿某公路由东向西行驶,与相向行驶的肖全(化名)所驾驶的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导致两车受损并造成王军与该车乘员曹某、董某三人不同程度受伤,且曹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王军对事故负主要责任,肖全负事故次要责任,曹某、董某二人不负事故责任。最终,王军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此案中,王军因醉酒驾车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并造成一人死亡的行为属于交通肇事罪。”牛晓萍说,假设王军只有醉驾行为,但未造成事故或造成一般事故发生,按当时法律规定,他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按照《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王军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即危险驾驶罪。
此外,如果王军醉驾并造成重大事故发生,按新旧法律规定属于交通肇事罪或其他犯罪。
2009年,张山(化名)和李建(化名)相约赛车,获胜者可得到相应的物质奖励。在随后比赛中,两人驾车在道路上你追我赶,遇到交警拦截时,张山冲过卡点逃离,并造成道路交通大面积拥堵。这一情形在新法出台以前,只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按新法,张山的行为就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
假如张山和李建并不认识,由于张山在道路上驾车超过李建并引起李建不满,而造成两人在道路上相互追逐、竞驶,遇到卡点后,张山如果冲过卡点逃离并造成交通大面积拥堵,张山的行为同样也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
通过以上例子可以看出,新旧法律规定的不同之处表现在三点:
一是在处理主体上有所不同。按照《刑法》修改前的相关规定,对醉驾和在道路上追逐、竞驶行为,公安机关就可直接处理;而按照《刑法修正案(八)》的相关规定,对醉驾和在道路上追逐、竞驶行为的处理,则由公、检、法三家单位共同处理。
二是在处罚力度上有所不同。原来的醉驾行为和在道路上追逐、竞驶的行为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但按照《刑法修正案(八)》的相关规定,这两种行为属于犯罪行为,是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是降低了入罪标准。在以前,交通肇事必须在造成法定后果情况下才构成犯罪,现在不再对后果作要求,只要行为发生即构成危险驾驶罪。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在构成危险驾驶罪前提下,若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将会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对行为人进行处罚。且行为人的行为一旦构成危险驾驶罪,将会面临最低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的处罚。
3 危险驾驶罪“封”了谁的“喉”
“行为人只要不触犯法律规定,危险驾驶罪对谁都构不成影响。”牛晓萍说,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任何人都可能会受到严重影响。
公务员的行为如果构成危险驾驶罪,会受到刑事处罚,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受过刑事处罚的公务员则会被开除公职;学生如果因危险驾驶罪受到刑事处罚,会失去被录用为国家公务人员的资格;而一般劳动者若因危险驾驶罪受到刑事处罚,用人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
如此看来,不管是哪个行业的从业者,喝酒之后千万不能冲动。因为,醉驾和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后果非常严重。牛晓萍说设立危险驾驶罪顺应了公众“平安出行”的诉求,提高了肇事者的违法成本,将有效改变过去醉驾等危险行为屡禁不止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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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
1.管制
期限:3个月以上2年以下。由公安机关执行。
2.拘役
期限: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3.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有期徒刑的期限:6个月以上15年以下,其他法定条款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4.死刑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犯罪分子在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后,可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可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经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附加刑:
1.罚金
判处罚金,应由法院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1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追缴。
如果因遭遇不可抗拒的灾祸造成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2.剥夺政治权利
期限:除法律另行规定外,为1年以上5年以下。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其中,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并同时执行。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应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3.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是指,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时,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马毓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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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酒驾、醉驾
修改后的法律规定
针对《刑法修正案(八)》5月1日实施,最高检、最高法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以下简称《规定》)提及上述内容。
《规定》补充、修改了10项罪名,其中醉酒驾驶、飙车以“危险驾驶罪”入刑。
●对于醉驾行为,《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也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据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