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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查处醉驾数大降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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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5 月 19 日 星期    【打印】  
《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以来——
全国查处醉驾数大降35%
  (新华社)
  核心提示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17日作出一审判决:音乐人高晓松以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人民币。近日,除高晓松因醉驾获刑外,各地还有不少醉驾者纷纷“落马”。

  公安部透露,《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对经核实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律刑事立案。全国5月前半月查处醉驾数量同比下降35%。5月1日至今,全国公安部门已移送646件醉驾案件至检察院审查起诉,占案件总数的32%。

  1  日均查处醉驾136起

  5月1日起,备受公众关注的《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施行。《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驶机动车和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规定了相应的刑事处罚。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醉酒驾驶机动车等违法行为规定了更严厉的行政处罚。

  这两个新规,对醉驾行为起到了相当大的震慑作用。据公安部交管局统计,5月1日至15日,全国共查处醉酒驾驶2038起,较去年同期下降35%;日均查处136起,较去年全年日均查处数下降43%。全国因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和受伤人数同比分别下降37.8%和11.1%。

  不仅醉驾数量大减,各地酒后驾车的数量也大大减少。从各个地区来看,5月1日至15日,北京共查处酒后驾驶505起,较去年同期下降了82.2%;浙江共查处酒后驾驶1100起,较去年同期下降了77.2%;山西共查处酒后驾驶205起,较去年同期下降了26.8%。

  2  一些醉驾司机驾车闯卡

  公安部方面透露,《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公安部门对经核实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律刑事立案。目前,全国各地已有646件案件侦查终结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占案件总数的32%。

  公安部方面称,由于“醉驾入刑”提高了违法者的违法成本,也加重了违法者逃避处罚的心理负担,一些“醉”司机为逃避检查,驾车冲闯执勤卡点,伤害正在执行任务的民警。公安部交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对阻碍民警执法者将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最高院收集醉驾指导案例

  北京各级法院收到的头两起醉驾案,需上报市高院、最高人民法院。前日,北京市高院向全市各级法院下发了上述通知,此举旨在方便最高院收集案例以便各法院参照适用。

  日前,北京市两个中级法院、18个基层法院都收到了市高院《有关醉驾入刑的具体执行通知》。市高院要求各级法院将所收到的、拟作为犯罪处罚的第一起和第二起醉驾案件,上报市高院,再由市高院上报最高院。同时,如报请的醉驾案件中存在已采取强制措施的,市高院要各级法院视案件的具体案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保证程序合法。

  不过,由于目前北京提起公诉的醉驾案例只有三起,且都已当庭宣判,因此北京市法院系统在发布该项通知后暂未接到案例。

  4  指导案例可能影响未来判案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许兰亭介绍,指导案例是指最高院在典型案例中找到规律性、列明各种情形,如过去对重婚罪发布的一些经典案例、每年发布知识产权大案等。

  这些指导案例,并不会改变单一案件的判决结果,但对于未来判案有指导作用和约束力。因此,此次要求上报案例,并非针对“醉驾入刑”。

  之所以引起如此高的关注度,许兰亭认为,主要是因为公众担心在判案和量刑环节出现寻租空间,比如如何才算“显著轻微情节”?何时可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许兰亭建议,最高院能尽快通过指导意见等形式,将上述细节一一明确。            

  5  “酒驾入刑”能否一刀切? 立法解决仍是公众首选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表示“醉驾并非一律入刑”,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个说法引发了巨大争议。

  这条“显著轻微不是犯罪”的法律,使得一般违法与刑事违法原本明确的一刀切界限,变得不那么确定了。在这个问题上,公众普遍的心态仍是希望由立法解决,也就是不赋予法官自由裁量的灵活性,通过立法就将构成犯罪的定性因素和定量因素全部明确,让法官像机器一样,只需按照法律条文简单划分。

  事实上,各类案件实际情况往往复杂多样,千差万别,不断出新,而立法在表述上又具有简明要求,通过立法完全解决具体犯罪的成罪程度是难以实现的。既然无法用法律语言对复杂案情作出罪与非罪的精确定位,就只能依靠司法的自由裁量权,这是无论哪种司法模式都难以避免的问题。

  刑法总则第13条“显著轻微不是犯罪”,的确将罪与非罪的边界变得难以明确,也使立法、司法、执法都变得麻烦起来。但在实质上,立法在这里赋予司法自由裁量权,其目标是在具体案件上实现不枉不纵的刑法正义。其中重要的含义是,不能以牺牲在本质上不应受到刑事制裁的人的利益为代价,去换取立法活动本身及司法、执法的便利。         (本报综合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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