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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食品”就地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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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5 月 24 日 星期    【打印】  
浙江立法:
“问题食品”就地销毁
不得退回供货商或生产者
  新华社杭州5月23日电 (记者 岳德亮)记者23日从正在召开的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上获悉,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草案)》的规定,今后,消费者在店里买到过期食品,或发现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修改过,可依法索取赔偿金。

  草案提出,食品经营企业发现食品已经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应当立即下架,停止销售,就地销毁,不得退回供货商或者生产者,并建立销毁记录台账。鼓励以拍照、摄像等方式记录销毁情况。

  草案要求,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的销售管理制度,设立相对独立的销售区,并以明示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食品经营企业如果没有销毁过期食品,将被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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