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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5 月 27 日 星期    【打印】  
地方税收基本知识问答(十三)
  问:企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如何计价?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8条的规定,企业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问:企业改建的固定资产应如何计价?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8条的规定,企业改建的固定资产,除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问:固定资产折旧是否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1条及其实施条例第59条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直线法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但是,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帐的土地;

  (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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