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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6 月 14 日 星期    【打印】  
严查酒类 假冒侵权行为
  本报讯 近日,省商务厅下发通知,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侵权酒类违法犯罪行为,建立健全酒类流通管理机制。

  按照《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在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中,商务部门将对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于未登记备案的酒类经营者,将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的商家,将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在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中,商务部门将对批发经营者批发销售酒类商品时是否开具“酒类流通随附单”、酒类零售经营者购进酒类商品时是否索取“酒类流通随附单”以及酒类经营者是否存在重复使用、转借、代开、伪造和买卖“酒类流通随附单”的行为等进行检查。没有“酒类流通随附单”的酒类商品,经营者必须补办手续后方可上市销售。

  如果市民发现有商家违规违法经营酒类商品,可拨打12312投诉举报电话进行举报。

  (王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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