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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司其职 各负其责 加强公路安全保护
明日起——车辆超载车主可能“丢饭碗”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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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6 月 30 日 星期    【打印】  
明日起——车辆超载车主可能“丢饭碗”
  7月1日起,《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正式实施。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总结和补充,这部专门性法规在公路安全保护、超限超载标准、便民服务措施和农村道路保护等方面呈现几大亮点。

  对损害公路的行为明令禁止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赵震介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相比,《条例》明确对多种损害公路的行为坚决禁止。比如,禁止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畅通的行为等。

  在公路安全保护方面,《条例》涉及的范围也更加广泛。除了公路建筑控制区是“禁地”之外,公路隧道、涵洞内不能堆放物品、搭建设施和铺设输送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同时,下列地点不能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向外100米,乡道的公路用地外缘向外50米;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超载”处罚力度加大

  《条例》加大了对超载行为的处罚力度。其中,包括加大源头治理力度,从车辆生产、销售、注册登记、货运装载、站点检查等环节综合治理违法超限行为。“比如注册登记环节,如果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总质量不符合标准,公安机关的交通管理部门将不予登记。”赵震说。

  如果有的货运车主对“超载”抱有侥幸心理,可要注意了。据了解,《条例》中特别规定,运输管理机构对1年内多次违法超限运输的车辆、驾驶人员和运输企业,可以作出吊销车辆营运证、责令停止营业性运输、责令停业整顿和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条例》对违法行为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规定了不同幅度的罚款处罚;二是对扰乱路政管理秩序、损害公路却拒不接受调查处理等危害较大的行为,规定了责令改正、暂扣工具或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

  突出服务便民措施

  为了解决跨省大件运输中存在的手续繁冗、滞留时间过长问题,《条例》规定建立跨省大件运输联合审批机制,即由起运地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协调沿线各省级管理机构联合审批,为申请人实行“一站式”服务。

  针对如何解决因为集中开展养护施工作业而造成的部分路段拥堵现象,《条例》也制定了相应措施。比如,因养护作业需要封闭公路时要提前向社会公告绕行线路,设置绕行标志,不能绕行的要修建临时道路;开展公路运行监测,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公路出行信息,确保区域内公路的完好、安全、畅通。  

  重视农村公路保护

  为防止超限车辆损坏农村公路,《条例》还首次引入“村道”的概念,并明确其管理和养护工作权限。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乡道、村道出入口设置限高、限宽设施。    

  本报记者 李岚 通讯员 庄广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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