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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司其职 各负其责 加强公路安全保护
明日起——车辆超载车主可能“丢饭碗”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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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6 月 30 日 星期    【打印】  
各司其职 各负其责 加强公路安全保护
副市长 杨炳旭
  2011年3月7日,温家宝总理签署了国务院令,发布《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促进我市公路建设事业的又好又快发展,将发挥重要作用。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涉路活动的增多,保护公路安全、畅通的任务十分艰巨,特别是水毁、超限运输造成道路损坏和恶性交通事故等,使得加强公路养护、加大路政管理力度、保障公路畅通、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的任务分外突出。《条例》对公路养护、涉路行政许可、超限治理和公路保护范围等内容作了详细的规定,对于保护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公路路网安全有效运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有利于进一步明确各责任主体的职责。《条例》建立和完善了公路保护区制度,涉路行政许可制度,公路桥梁安全保护制度,车辆超限治理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路养护、管理的经费拨付制度等,尤其强化了公路管理机构、公路养护单位、公路经营企业等责任主体在公路管理、公路养护方面的责任。

  (二)有利于车辆超限的治理。《条例》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使治超中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以法的形式确定下来,有利于超限治理长效制度的建立。

  (三)有利于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行政。

  二、《条例》的制度创新重点是公路安全保护

  综观整个《条例》,其创新的重点是公路安全保护,进一步明确各责任主体的保护职责。

  (一)对公路沿线的保护。《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保障公路安全运行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条例》规定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对于在公路沿线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公路建筑控制区外缘的距离也作出了具体规定。

  (二)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多环节监管的综合治超体制。《条例》明确了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工商、质检等相关主体在治超方面的职责,并赋予这些部门依法查处和纠正公路违法行为的必要手段。

  (三)建立和完善公路突发事件的应对预案,确保公路的安全通行。《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制定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要根据政府批准的应急预案,组建应急队伍,并定期进行演练。

  三、贯彻落实《条例》应做好的几项工作

  (一)加强学习宣传。各级政府、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和《条例》确定其职责的相关部门,要深刻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采取措施,认真组织好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明确各自职责,确保落实到位。

  (二)抓好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和修改工作。为保证《条例》的贯彻实施,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市人大,对《洛阳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的修改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加大公路安全保护的专项治理力度。重点抓好以下工作:一是公路建筑控制区、安全保护区、穿集镇路段、非公路标志、涉路设施等的专项治理;二是加大车辆治超力度,探索和完善区域联动的治超模式;三是公路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制定和应急物资的储备;四是定期组织地方公路应急队伍和武警交通部队,开展公路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提高协同作战的能力;五是加强对路政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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