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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检察院 关于换届选任人民监督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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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7 月 29 日 星期    【打印】  
洛阳市人民检察院 关于换届选任人民监督员的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和省院《关于全省检察机关统一选任人民监督员的通知》精神,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拟在全市范围内选任市检察院第三届人民监督员30人,任期5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人民监督员的职责

  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下列情形实施监督:

  (一)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

  (二)超期羁押或者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的;

  (三)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

  (四)拟撤销案件的;

  (五)拟不起诉的;

  (六)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

  (七)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

  人民监督员应邀参加人民检察院组织的有关执法检查活动,发现有违法违纪情况的,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

  人民监督员可以对其他检察工作、检察队伍建设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条件

  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年满二十三周岁;

  (四)公道正派,有一定的文化水平;

  (五)身体健康。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

  (二)受过劳动教养或者行政拘留处罚的;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开除留用的。

  下列人员不宜担任人民监督员:

  (一)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负责人;

  (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人员;

  (四)执业律师、人民陪审员;

  (五)其他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的人员。

  三、申请方式及有关事项

  (一)申请方式:符合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愿意担任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的各界人士,可由单位推荐,也可由公民个人自荐申请。报名人员应当到报名地点现场报名,自带一寸免冠半身照片3张,填写“洛阳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推荐表”或“洛阳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自荐表”。

  (二)报名时间:8月1日-8月9日。

  (三)报名地点:洛阳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或各县(市)、区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

  (四)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党文军0379-64359780、64359817(办),13603791780(手机)。

  四、确定人选及公示

  报名结束后,市检察院将按照人民监督员的条件,对被推荐或本人申请担任人民监督员的公民进行考查,根据综合考查结果确定人民监督员的人选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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