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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版:综 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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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三起事故责任追究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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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9 月 22 日 星期    【打印】  
关于对三起事故责任追究情况的通报
  一、涧西区兴隆新村煤气泄漏事故

  2011年9月1日23时30分左右,涧西区兴隆新村4号楼2单元302室因无业人员盗窃煤气管道,发生煤气泄漏,煤气公司工作人员接通知及时赶到将总阀门关闭,事故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经调查分析,近期兴隆寨村进行城中村改造,居民先后搬离。4号楼2单元302室的业主搬走时,有关单位拆除煤气压力表后未按要求拆除管道,后遭人为盗卸多余管道造成煤气泄漏,目前警方已介入调查。这是一起安全意识不强、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安全责任不落实造成的责任事故。根据有关规定,经研究,对相关责任人处理如下:

  对兴隆新村包村干部,工农乡统计办主任、安全管理组组长张留欣效能告诫;对兴隆新村物业公司经理、兴隆新村副主任孙占宽给予党内警告处分;责成洛阳新奥华油燃气有限公司维修工张世军写出深刻书面检查。

  二、河南科技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原市第四人民医院)外科楼工地火灾事故

  2011年9月3日下午,位于西工区金谷园路80号的河南科技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外科楼施工工地,河南军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施工人员进行气割作业过程中,焊渣溅落引燃防护网造成火灾,西工区消防二中队接警迅速赶到现场扑救灭火,直接经济损失约700元。经调查,这是一起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施工人员安全意识不强、无证违章作业造成的责任事故。根据有关规定,经研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对直接实施焊割作业的施工人员花朝治予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河南省消防条例》第七十条之规定,对施工单位河南军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对河南科技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基建科科长石长国进行诫勉谈话。

  三、洛龙区光军建材厂“8·19”电击坠落事故

  2011年8月19日,洛龙区光军建材厂雇用的一名临时务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遭高压线电击,从约5.1米高的脚手架上坠落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0万元。经调查,这是一起安全监管不到位、安全管理制度缺失、违章作业造成的责任事故。根据有关规定,经研究,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处理如下:

  1.现场施工人员宋公安(死者),在施工过程中安全意识淡薄,高处作业不采取安全防护,违章施工,是本次事故的直接责任人。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处罚。

  2.光军建材厂法定代表人张勇光(厂长),是该厂第一安全责任人,对员工安全教育不落实,对施工现场安全监管不力,施工时没有安全防护措施,对本次事故负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对法定代表人张勇光处以上年收入的30%的罚款。

  3.洛龙区光军建材厂,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缺失,对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落实,安全监管存在漏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光军建材厂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并立即停业整改。

  4.杨军安,洛龙区古城乡安监办主任,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不力,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对本起事故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据《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和《洛阳市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责过错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5.石西森,古城乡正科级干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监管责任落实有漏洞,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对本起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依据《洛阳市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责过错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6.责成洛龙区分管领导向洛龙区委、区政府写出书面检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1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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