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省政府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中提出,允许高校毕业生在就(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
在高校毕业生户口迁移方面,我市在2008年就已取消了落户限制,对来我市工作的大专以上毕业生(含各类非统招毕业生)实行自愿落户原则。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也可以在城市先落户后择业。毕业生可持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户口迁移证、户口簿或房产证等,到派出所办理相关手续。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登记为常住居民户口;无合法固定住所且尚未找到工作的,可迁入亲属户口或人才交流中心集体落户。 (李迎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