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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停车位 岂能变商家“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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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9 月 28 日 星期    【打印】  
公共停车位 岂能变商家“私有”
  核心提示

  如今,商家把门前停车位“占为己有”的现象并不少见。在商家和顾客享受便利的同时,一些业主的正当权利却遭到了侵害。

  苦恼:自己是业主却无处停车

  市民王先生是我市一家写字楼的业主,写字楼下有一家酒店和一家洗浴中心。该写字楼配有地下停车场,楼前也有停车位。

  前不久,王先生去上班时正要把车停到楼前广场,一个穿保安制服的人跑到跟前告诉他:“这些停车位是酒店的,不能随便停。”王先生反驳道:“我就在这栋写字楼上班,再说这是大家的公共停车位,凭什么不让停车?”

  王先生说,地下停车场如今成了酒店“专属”,楼前停车位则被酒店和洗浴中心瓜分一空。更令他气愤的是,每次他把车停在酒店门口的停车位上,下班时都会发现车身上多了划痕,有时连车胎的气都被放掉了。无奈之下,一些写字楼业主只好把车停放到离单位较远的地方。

  律师:车位、车库应先满足业主需要

  王先生认为,写字楼的停车位应属于业主共有。这有没有法律依据?我们在律师那里得到了肯定的答案。

  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的谢亮律师说,商家全部占用停车位的做法不合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开发商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谢亮说,当业主之间发生停车冲突的时候,应当以业主占用建筑面积的比例划分车位、车库。对于商家全部占用停车位的行为,业主应和商家、物业公司进行协商,如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物业:没有行政处罚权

  我们在走访中发现,商家把门前停车位“占为己有”的现象并非个例。那么,物业管理部门有何应对方法?

  对此,西工区物业办负责人表示,物业管理规划区域内的公共用地,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一些商家或商户自行占用停车位的行为,侵犯了众多业主的合法权益。小区如有业主委员会的,可通过业主委员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没有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可向法院起诉,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物业管理部门只能对物业管理进行政策性监督和指导,没有行政处罚权。 记者 王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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