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影
阴影 阴影
005版:财经·社会
3上一版  下一版4  
PDF 版PDF版
团购网站已“入冬”
入世十年,电子商务催生“快递依赖”
个人出租住房及小型 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
“领舞”快乐生活的“燕子”
连接“网上网下” 架起“沟通之桥”

| 洛阳日报 | 洛阳晚报 | 洛阳商报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3上一期  下一期4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1 年 12 月 9 日 星期    【打印】  
个人出租住房及小型 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
  一、个人出租住房的税收优惠。

  对个人出租房屋, 2008年3月3日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财税〔2008〕24号文件)给予纳税人税率减征优惠,具体规定如下: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免征印花税。

  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上一篇  下一篇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