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12月9日下午至10日晨,嵩县查获一起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严重刑事犯罪案件。目前,涉嫌犯罪的嵩县肉类联合加工厂经营人宋某和工作人员韩某已被警方刑事拘留,嵩县警方正在当地警方的配合下全力抓捕其他3名外省市犯罪嫌疑人;另外,嵩县纪检部门还对负有监管责任的相关负责人作出了初步处理。
12月7日,嵩县畜牧局获悉,该县肉类联合加工厂有生产注水猪肉行为。嵩县畜牧局立即对该厂当时已宰杀和未宰杀的生猪进行暂控,并将2个肉样和3个尿样送河南省畜产品质量监测中心检验。9日,省畜产品质量监测中心反馈检验结果为阳性(含沙丁胺醇),嵩县警方随即展开侦查和抓捕工作,有关部门同时迅速查封并销毁了所有暂控的生猪。
市畜牧局专家介绍,沙丁胺醇是一种β受体激动剂,常用作人类平喘药物。待宰生猪被注射沙丁胺醇后,能起到保水作用,增加肉体重量。因含有沙丁胺醇的注水肉会给食用者的健康造成危害,国家已将沙丁胺醇列为动物用违禁药物。
嵩县警方认为,根据新修订的刑法,犯罪嫌疑人在明知会给食用者造成健康危害的情况下,仍然给生猪注射违禁药物沙丁胺醇,并从中牟利,已构成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基本要件。
昨日,在嵩县警方的努力下,案件的侦破工作有了新的进展。据犯罪嫌疑人嵩县肉类联合加工厂经营人宋某进一步交代,今年11月24日,他从外地人员李某手中购买了5袋粉状沙丁胺醇(每袋750克),交给该厂工作人员韩某。之后,韩某在另外两名外地人员的指导下为生猪注射。至案发前,共注射约1800克。
现初步查明,自嵩县肉类联合加工厂11月25日非法使用沙丁胺醇至12月8日,共宰杀生猪1388头,其中代宰54头,被有关部门销毁226头(阳性96头,阴性130头),实际出厂1108头。
目前,嵩县肉类联合加工厂出厂猪肉的流向已全部查清,嵩县政府已抽调人员组成5个追缴组进行全面追缴,部分追缴的猪肉已被有关部门立即销毁。
(本报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