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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日前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上调增值税起征点范围,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
昨日,记者从市国税局获悉,我省大幅提高增值税起征点,其中销售货物和销售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上调至月销售额2万元,达到国家规定范围的最高点。新政实施后,我市44257家个体工商户无需缴纳增值税。
1 个体工商户最受益
国家制定的政策中,三类增值税起征点均有提高。其中:销售货物的增值税起征点由月销售额2000元至5000元提高到5000元至2万元;销售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由月销售额1500元至3000元提高到5000元至2万元;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由每次(日)销售额150元至200元提高到300元至500元。
市国税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政策调整后,我市执行的新起征点达国家规定范围的最高点,即销售货物和销售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万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新政策的实施,个体工商户最为受益。一般企业月销售额大多能超过起征点,而对于收入较少的个体工商户而言,由于起征点提高,销售额达不到起征点的将不再缴纳增值税。”该负责人说。
2 每月最多可减增值税近600元
按照增值税税率标准,月销售额为2万元的个体户,每月需缴纳600元增值税,即月销售额在2万元以下的商户,每月可省去的增值税最多为近600元,再加上根据增值税征收的城建税、教育附加费等,省的钱将更多。
目前,在我市税务部门登记缴纳增值税的有50096家个体工商户。此次调整前,市国税局执行的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增值税起征点分别为5000元、3000元,有19787户达不到起征点;新政实施后,需缴增值税的个体工商户仅余5839户,24470户不再缴纳增值税,。
根据我省统一部署,新的增值税起征点政策从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从即日起至12月20日,个体工商户可根据新政策,到税务部门办理11月的增值税相关业务。 记者 李迎博 通讯员 孙利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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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货物的主要包括百货商场、超市、烟酒店等。
销售应税劳务的主要包括服装加工厂、汽车修理厂等。
按次纳税的是指个人偶尔从事销售行为需要缴纳的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