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栏语
常言道,无规矩不成方圆。法,作为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的总称,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大事、小事都需要用法来规范。本报今起开设《以案释法》栏目,聚焦法律热点,追踪法律事件,为您辩析法理。
核心提示
住户入住新买的房子刚刚一年,开发商便在住宅楼附近建起新的建筑物,导致住户住宅采光、日照受到明显影响。这起由西工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因相邻权问题引发的纠纷,虽以开发商向住户支付补偿金而画上句号,但法理背后的问题更应受到关注。
案件回放 亮堂新房变“昏房”
今年66岁的刘通在2002年搬进新买的高层住宅后,还没来得及享受生活的惬意,便被一连串的问题所困扰。
2003年,某开发商在刘通所居住的住宅楼附近开始征迁,并先后在这一住宅楼南偏东方向和正东方向开建了两栋新的高层建筑。这两栋高层建筑建成后,刘通房屋内客厅和主卧等处的采光、日照受到明显影响,导致他不得不在白天开启灯光辅助照明,才能正常生活,这让他感到气愤。
2008年,刘通以房屋采光、日照权受侵犯为由,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上法庭,并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赔偿损失1万元。
法院判决 开发商进行补偿
庭审中,被告开发商认为,两栋高层建筑在申报、公示、建设等多个环节均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行,并获得相应建设资质,不存在违规施工情况,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无需向刘通进行赔偿。
负责审理此案的西工区人民法院认为,开发商虽持有合法的建筑等相关手续,但两栋建筑物建成后,事实上已经对刘通所住房屋的正常采光、日照造成影响,应当承担补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规定,作出开发商向刘通支付6608.9元补偿金的判决,同时驳回刘通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相关部门应从源头防止尴尬
参与此案诉讼的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李联伟律师认为,原告刘通和被告开发商双方在本案中的境遇都很尴尬。对受害人刘通而言,6000多元的补偿金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房屋的采光、日照问题;对持有相关合法手续的开发商而言,两栋高层建筑的施工建设并不存在任何问题,却要支付相应的补偿金,从法律的公平性上说有些不合理。
李联伟认为,本案中房屋的采光和日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房屋采光指的是阳光是否能够照射进房屋,日照则是指阳光照射进房屋的程度。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衡量房屋的采光、日照权是否受到侵犯的主要标准为,楼间距是否达到法定标准,但这一标准在实际中的操作性不强。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后,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补偿标准作参考,审理起来也比较为难。
李联伟认为,相关部门应从源头上将这一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止诉讼的尴尬。比如,规划部门在设计规划方案时应该充分考虑到房屋的采光、日照问题。除此以外,相关法律法规也需进一步完善,明确相应的法律依据和补偿标准,增强相关标准在实际中的可操作性,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此类问题。(文中当事人人名为化名)
记者 马毓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