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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擅自卖妻房 存在过错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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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12 月 29 日 星期    【打印】  
丈夫擅自卖妻房 存在过错应赔偿
  核心提示

  李某在其妻子陈某未到场的情况下,私自将其名下一处房产卖给他人而引发纠纷。经法院审理,因存在过错,李某承担了相应赔偿责任。

  这起由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表明,夫妻之间的个人财产因一方存在过错而造成财产所有权转移的,存在过错的一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案件回放 丈夫擅自卖妻房

  李某与陈某系夫妻关系。2010年5月,在陈某不在场的情况下,李某、裴某与某二手房中介公司三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出售的房屋所有权人为陈某。合同同时还约定,李某卖给裴某的住房价格为28万元,某二手房中介公司向裴某收取中介服务费、代办过户费、代办贷款服务费、交付房屋定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万元。但合同中的签名则是由李某代其妻子陈某签的。让李某没有想到的是,这成了三方当事人随后发生纠纷的导火索。

  这份《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不久,裴某在2010年5月向某二手房中介公司交纳了相关中介服务费用。

  随后得知此事的陈某以该住房为个人财产为由,不同意李某的卖房行为,当事三方因此发生纠纷。得不到房子的裴某于是一纸诉状将李某、陈某和某二手房中介公司告上法庭,并要求被告李某、陈某向其支付合同违约金2万余元,某二手房中介公司同时退还其已经支付的中介服务费用,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

  法院判决 丈夫进行赔偿

  庭审中,被告某二手房中介公司认为,他们已完成对裴某与李某的相应服务,且居间义务已经履行,收取的相关中介服务费合理合法,不应再退还裴某已经支付的中介服务费。

  陈某的丈夫李某认为,某二手房中介公司为赚取佣金,在明知房屋所有权为其妻子个人财产情况下,未告知其签订合同的违法性并在合同上签字等行为,导致某二手房中介公司诱使原告裴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事实的发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而李某的妻子陈某则认为,裴某等三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她并不在场,得知卖房一事后,及时告知某二手房中介公司,合同中涉及的房产为她个人的婚前财产,不同意李某代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所以她不应承担相应责任。

  负责审理此案的涧西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百二十七条和其他相关法律规定,作出李某向裴某支付赔偿款5600元、某二手房中介公司退还裴某所交房屋买卖定金等各项损失的判决。

  法官说法 擅卖妻房丈夫有错

  负责审理此案的涧西区人民法院法官认为,被告李某在明知房屋所有权人为陈某的情况下,与原告裴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被告某二手房中介公司作为居间人,对《房屋买卖合同》中所涉及的房产所有权人陈某在没有签字情况下,欲实现合同目的的行为明显失当,应退还收取裴某的各项中介费,但其从事居间活动所支出的必要中介费用不应退还。

  原告裴某在明知该房产所有权人不是李某情况下,与李某及某二手房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属考虑不周,其要求李某、陈某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遂作出以上判决。

  记者 马毓鋆 通讯员 于风卫 谭熠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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