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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2012“作风转变年”活动工作方案
洛阳市机关工作人员责任追究若干规定(试行)
众志成城 持续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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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 1 月 4 日 星期    【打印】  
洛阳市机关工作人员责任追究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切实加强对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推进机关作风建设,确保持续、提升“六加一”攻坚战,实现我市福民强市总体目标,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洛阳市乡(镇)及以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单位中除临时聘用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各县(市)区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一年内受到2次效能告诫的,免去领导职务。

  第四条 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各县(市)区发生重大案件、事件,被中央、省媒体或网络曝光对洛阳造成严重负面影响,主要领导引咎辞职,或给予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给予分管领导免职处理。

  第五条 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各县(市)区因工作不力,造成群众赴京、到省集体上访事件,严重损害洛阳形象的,主要领导引咎辞职,或给予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给予分管领导免职处理。

  第六条 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各县(市)区因工作不力,导致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故、事件,造成重大后果的,主要领导引咎辞职,或给予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给予分管领导免职处理。

  第七条 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各县(市)区因工作不力,发生重大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校园安全等事故事件,并造成恶劣影响的,主要领导引咎辞职,或给予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给予分管领导免职处理。

  第八条 在履行公务中发生“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和“吃、拿、卡、要、报”等行为,严重影响发展环境的,对直接责任人一律免职,或给予党政纪处分,并追究相关单位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责任。

  第九条 在市直重点部门评议中,一次被评为后三名的,给予主要领导效能告诫;连续两次被评为末位的,免去主要领导职务。

  第十条 在全市重点科室(单位)评议中,一年内一次被评为末名的,科室负责人效能告诫一次,两次被评为末位的,免去科室负责人职务。一年内一次被评为倒数第二、第三名的,对其科室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两次被评为上述位次,科室负责人停职检查,调整到非重点科室工作。凡有一个科室被评为末位的,对其主管单位分管领导诫勉谈话一次;一个单位有两个科室被评为末位的,责令其主要领导写出深刻检查。

  第十一条 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一年内3次受到上级问责处理的,主要领导引咎辞职,或给予责令辞职、免职处理。

  第十二条 县(市)区因工作过错一年内被问责三次以上,或当地县级干部一年内3人次受到上级问责处理的,主要领导引咎辞职,或给予责令辞职、免职处理;分管领导分管工作和人员3次受到上级问责处理的,给予分管领导责令辞职、免职处理。

  第十三条 对干部教育管理监督不力,发生问题不主动处理,经查证属实的,对主要领导给予效能告诫;发生两次以上此类问题,或弄虚作假,有意袒护,掩盖错误事实的,免去主要领导职务。

  第十四条 在落实上述各条问责规定的同时,也可以给予党政纪处分。

  第十五条 洛阳市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处,依从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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