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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文《尚书》确系“伪书”
燃放烟花爆竹受伤谁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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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 1 月 6 日 星期    【打印】  
燃放烟花爆竹受伤谁来赔偿?
  核心提示

  燃放烟花爆竹,是很多人在春节期间少不了的一项活动。然而,家住老城区的于乐在大年三十晚上燃放烟花爆竹时发生了意外,落下伤残。近日,由老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人身损害纠纷,虽以两家销售商进行赔偿而画上句号,但案件背后的法理令人深思。

  案件回放

  燃放花炮发生意外

  2009年1月25日是农历大年三十,于乐和家人团聚在一起享受着新年的快乐,但他怎么也没想到随后飞来的横祸,竟让他在这个不眠之夜落下伤残。

  当天18时许,于乐在燃放一个长约20厘米的花炮时发生意外,爆炸后的花炮将于乐面部及左眼炸伤。事情发生后,于乐被家人紧急送往医院进行治疗。检查发现,于乐的鼻骨、颧骨骨折,左眼出现缺损。

  由于左眼伤情较重,医院建议于乐转入其他医院接受进一步治疗。辗转两次后,于乐的左眼最终还是未能保全。后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于乐左眼眼球内陷,睑裂缩小且失去光感,损伤程度达到七级伤残。

  同年6月,伤情稳定后的于乐,一纸诉状将销售烟花爆竹的某摊位经营者和为该摊位提供烟花爆竹的某公司告上法庭,并要求两被告进行赔偿。  

  法院调解

  两销售商进行赔偿

  负责调解此案的老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当晚事发前,于乐的弟弟从被告摊位购买的烟花爆竹中包括10个长约20厘米的某品牌礼花双响花炮,而炸伤于乐的便是这10个花炮中的一个。

  被告摊位和提供货物的某公司均持有相应资质证明,不存在违法销售现象。被告公司销售的花炮也是从具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正规生产厂家购进的,且生产厂家的经营活动也不存在违法情况。

  庭审中,原告和被告均未能向法庭提供能证明对方有过错的证据,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依照法律的公平性原则,主持并调解了此案。

  最终,在于乐获得被告摊位和被告公司分别一次性支付12000元和43000元赔偿金后,这起纠纷画上了句号。

  法官说法

  被侵权者应保存证据

  老城区人民法院法官认为,按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承担侵权责任;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并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承担侵权责任。其中,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承担侵权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向产品销售者请求赔偿。其中,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进行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同样有权向销售者进行追偿。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和被告均无过错,且两被告的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也不存在违法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于乐的人身损伤到底该由谁来赔偿?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本案中的于乐在要求两销售商进行赔偿时,需向法院提供足以证明其人身受到损害的原因,只有确认是由花炮存在缺陷造成的事故,才能要求销售商或生产者进行赔偿。

  虽然原告和被告在庭审中均无法证明对方存在过错,但考虑到于乐人身受到损伤的事实已经发生,法院即根据此案实际和法律的公平性原则,依法作出上述调解。

  法官提醒,年关临近,群众在购买烟花爆竹时应到正规摊点进行购买,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在燃放烟花爆竹时也应按照燃放说明小心燃放,如果发生意外,一定要保存好“肇事”的烟花爆竹残骸等相关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文中当事人人名均为化名)

  记者 马毓鋆 通讯员 段宏图 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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