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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版:综 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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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设立 文物安全保障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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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 2 月 27 日 星期    【打印】  
我市设立 文物安全保障资金
  本报讯 (记者 姜春晖)“业余文物保护员工资以后有保障了。”偃师市缑氏镇业余文物保护员邱增安高兴地说。

  邱增安的话是有原由的。《洛阳市不可移动文物管理办法(试行)》日前出台,其中规定,为了切实保障业余文物保护员的工资支出,决定设立文物安全保障资金。该资金按国家级文保单位每年每处4000元、省级文保单位每年每处3000元、市级文保单位每年每处1000元、列入名录的文物点每年每处200元标准设立。此外,鉴于邙山陵墓群和东汉帝陵保护范围大、点位多的特殊性,以每座墓冢1000元设立保障资金。

  文物安全保障资金由市、县(市、区、管委会)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其中市级财政以以奖代补的方式承担30%,县(市、区、管委会)级财政承担70%,资金主要用于乡(镇、街道办事处)设立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及聘请业余文物保护员的工资经费、工作补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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