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购买的健身卡,转让给别人时还要向商家支付一笔转让费?对此,工商部门表示,商家此举属霸王条款,消费者有权拒绝支付转让费。
李先生在偃师市一家健身房办了一张年卡,花费790元。近日,由于工作调动,李先生要离开偃师,便想把手中的健身卡转让给朋友。然而,健身房的工作人员表示,他们与办卡者签订的合同中规定,健身卡原则上不得转让他人,如有特殊原因,需向店方支付200元转让费;同时,合同中还注明“本店拥有最终解释权”。
“合同上的内容都是商家事先定好的,消费者难道只能被动接受?”近日,李先生就此事向偃师市工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中心进行投诉。
经偃师市工商部门工作人员调解,健身房负责人同意一次性退还李先生卡上余额350元,并额外支付40元作为赔偿金。
市工商部门工作人员介绍,国家工商总局于2010年11月颁发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中明确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和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健身房让消费者支付转让费的做法,剥夺了对方依法改变或解除合同内容的权利,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另外,商家在合同上注明的“本店拥有最终解释权”属于霸王条款,消费者有权拒绝接受。
(王蕾 姜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