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闫卫利 通讯员 宋丹)2010年11月2日后新建民办学校,且受市级、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委托或协议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可申请不低于学校教师总数5%的公办教师到本校任教,同时需选派同等数量的教师到公办学校交流任教。这是日前市教育局民办教育促进中心负责人向记者透露的。
近日,我市出台了《洛阳市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教师工作交流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鼓励公办学校的优秀教师到民办学校交流“传经”,支持民办学校选派教师到公办学校交流学习。《办法》规定,到民办学校交流任教的公办教师在交流期间,保留公办教师身份,待遇不变,工龄、教龄等连续计算,正常晋级;在此期间获得的业绩、证书等与在公办学校任教获得的业绩、证书具有同等效用。
除此以外,有民办学校交流任教经历且表现优秀的公办教师,在职称评定、评优评先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公办教师到民办学校交流期间的工资由原单位发放,民办学校还可根据公办教师的工作岗位和工作业绩为其发放津贴。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教师交流的周期为1年至3年,公办教师交流期满后根据本人和双方学校意愿,在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继续在民办学校任教。